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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跟鞋-休閒鞋-商場虛假打折面臨20萬罰款

折扣越折越貴屬價格欺詐 專家建議監管部門加大管理
作為專業監管機構,海澱工商表示,根據國家規定,同一商品打折只能是越折越便宜。如果違背這一規律,就意味著商場存在價格欺詐,侵犯消費者權益。

近日,位於海澱區的一家大型商場就存在類似的價格欺詐。海澱工商分局對此調查多日,並表示該商場或將面臨最高20萬元的罰款。

一款皮鞋只標“零售價”,規避“原價”的提法,此種做法成為行業慣例。本報記者 張沫 攝

一款策樂牌牛皮女鞋,8月份打折賣598元,9月份打折賣651元。同一款皮鞋怎麼越折越貴?商場每月促銷活動不一樣,折扣自然有低有高。如果這樣回答的話,海澱工商會駁斥說——“錯”。

策樂皮鞋越折越貴

法規未治價格亂象沒有人按規定打折商家躲檢查出暗招提高商場違法成本

12月1日,記者來到人民大學附近的那家商場,問題折扣的策樂皮鞋已經售完。但在知情人士提供的流水單中,記者依然能看見該款皮鞋的買賣記錄。
海澱工商局工作人員說,由於商家高跟鞋不停地打折,因此“原價”應呈下降趨勢,而不是維持不變。相應的,每一次的打折價也應比上一次的低。如果嚴格按規定執行,休閒鞋不可能出現下一次折扣價比上一次折扣價還高的反常情況。

由於該商場虛假打折涉及的品種比較多,而且情況比較嚴重,海澱工商表示,需要謹慎地調查取證。至於如何處罰,工商人員表示,由於工商部門不是價格主管部門,因此不能按照價格欺詐規定來處罰,只能按照工商部門的法律進行處理,涉嫌虛假宣傳最高可罰20萬元。
該款皮鞋在8月上旬的打折活動中,所標的“原價”是868元,打折後曾以598元的價格銷售。在9月打折促銷時所標的“原價”還是868元,打折後的價格為651元。

“後一次打折後的價格反而比前一次還高,‘原價’一直沒變,這明顯是違反規定”。海澱工商局工作人員解釋說,按照國家發改委規定,商品每一次打折時的原價,都應是上一次銷售的價格。例如,策樂皮鞋8月份的打折價為598元,9月份再打折就應該在598元的基礎上進行。
法規未治價格亂象

對於這樣一條規範打折並涉及所有消費者的重要法規,究竟是如何規定的。

2001年,國家發改委發佈《禁止價格欺詐的規定》。第7條規定,商家如果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誘騙他人購買,都屬於價格欺詐。

2006年,國家發改委又對第7條中的“原價”進行了更清晰的解釋。“原價”是指商家在本次降價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7天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商家標示的價格等於或高於本次優惠折價活動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屬於“虛假優惠價格”。

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說,當時一些商家借打折名義欺騙消費者,而且先抬高“原價”再打折,造成打折後比沒打折前還貴。為抑制亂打折現象,國家發改委先後出臺了上述規定。

遺憾的是,3年過去了,國家發改委的良好初衷並沒有達成,價格亂象依然存在。

沒有人按規定打折
這位知情人士同時還透露,廠家之所以不按規定標原價,確實也有一定的苦衷。據瞭解,除了一些比較大的品牌外,這些廠家在進商場時,商場都會簽訂合同,其中不乏霸王合同。

商場為了聚攏人氣,會不斷地進行促銷活動。在合同中,商場會要求廠家必須參加打折活動。如果按照規定標“原價”,參加幾次活動後,價格肯定會特別低,甚至出現虧本的情況。廠家又想賺錢,又不想得罪商場,於是就出現了“原價”始終如一的違規現象。
在採訪中,策樂鞋業北京辦事處工作人員對記者說,國家發改委的規定他聽說過,但他又表示,不可能按照規定來打折,“去看看市場,沒有人是這麼做的。”他還聲稱,汽車廠商的原價也是不變的,“如果要是按照規定,像汽車這種大商品是不是也應該這樣?”

商家躲檢查出暗招

在政策法規這把利劍之下,廠家和商家各顯“神通”。商家在防範監管部門的檢查時也是想盡辦法。

既然國家發改委對“原價”一詞有過明確規定,商家就在文字上動腦筋,儘量規避“原價”的說法,以“零售價”取而代之。

記者對北京的一些商場進行調查時發現,一款“都彭”男鞋,上面只標有零售價,以及折後價等。一款按摩椅的價簽上只有零售價。當記者問最低多少能賣時,銷售員說可以打9折。當記者問價簽上所標的零售價是指什麼價格時,銷售員稱,零售價就是原價,廠家給出的價格。

提高商場違法成本
邱寶昌表示,應該提高違法成本,比如提高罰款數額,“把罰款數額提高到10倍、20倍?”邱寶昌還指出,監管部門還可以通過媒體曝光、通報等形式,把違規商家公之于眾,讓消費者瞭解哪個商家不誠信。如果採取這些措施,商家肯定會收斂其行為。

市消協投訴部主任郎丹柯也表示,只有執法人員能查到商家到底是否以“原價”銷售過商品,能查到“原價”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價格。因此,光提醒消費者理性是不夠的,監管部門更應該加大管理,給消費者營造一個良好的消費環境。

一個實行了8年的政策法規,在消費者中的知曉率不高,而諳熟利害關係的的廠家和商家聯手陽奉陰違,規避監管。對此,邱寶昌表示,雖然廠家和商家的逐利性有一定的原因,但監管部門難辭其咎。雖然價格主管部門等監管部門,有人手不夠等客觀原因,但不能因此就放任這種違規現象存在,從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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